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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中心
行政专家组裁决
Dr. Ing. h.c. F. Porsche AG诉 Daniel
案件编号:D2008-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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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008-0902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Dr. Ing. h.c. F. Porsche AG,其位于德国 Stuttgart。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中国北京捷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本案被投诉人是Daniel,其位于中国大连市。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porsche-jinan.com>。上述域名的注册机构是厦门易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08年6月13日收到投诉书。2008年6月16日,中心向争议域名注册机构厦门易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08年6月17日,厦门易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覆。 注册机构确认被投诉人是该域名的注册人,并提供其详细联系办法。2008年6月25日,中心确认,投诉书符合《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下称“政策”)、《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细则》(下称“细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补充细则》(下称“补充细则”) 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细则第2条(a)项与第4条(a)项,中心于2008年6月25日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08年6月25日开始。根据细则第5条(a)项,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08年7月15日。被投诉人没有作出任何答辩。中心于2008年7月16日寄出被投诉人缺席的通知。
2008年7月28日,中心指定Susanna H.S. Leong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己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细则第7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4. 基本事实
投诉人创立于1930年,PORSCHE品牌的跑车以高超的技术和优雅的造型在世界跑车领域占有一席之地。
投诉人是PORSCHE商标的所有人,自1948年PORSCHE品牌创立以来,投诉人已在世界多个国家注册商标,PORSCHE 商标已在中国成功注册,享有相应民事权利并受到中国法律的保护。
被投诉人于2007年7月31日注册争议域名<porsche-jinan.com>。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被投诉人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投诉人举证本身针对PORSCHE享有相应民事权利。争议域名的主体识别部分与投诉人注册商标PORSCHE具有混淆性近似,并与投诉人在中国各城市保时捷中心网站域名具有相同格式,极意造成混淆误识。在争议域名的主体部分“porsche-jinan”中,“porsche”是主要识别部分,“jinan”是地名济南的拼音,因此争议域名的意思是保时捷在济南的网站,显然该名称会误导公众此域名即是投诉人授权的官方网站。此外,投诉人也举证其广泛使用“Porsche–中国城市名称拼音”的固定形式作为中国城市网站域名主要识别部分,特别针对各城市的保时捷业务, 如<porsche-beijing.com>; <porsche-shanghai.com>; <porsche-dalian.com>; <porsche-qingdao.com>; <porsche-hangzhoug.ocm>及<porsche-chengdu.com> 等。 另外,投诉人还注册和使用了许多相应的“.cn”域名,如<porsche-qingdao.cn>; <porsche-beijing.cn>及<porsche-hangzhou.cn>等。 基于此,争议域名和投诉人的商标之间极易造成混淆误认。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权益
投诉人确认与被投诉人之间从来没有任何业务往来,也从来没有授权被投诉人以任何方式使用PORSCHE商标,因此被投诉人不享有任何与PORSCHE商标有关的合法权利。
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域名具有恶意
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是为阻止投诉人使用相应的域名, 符合细则第4(b)(ii)条的规定。 除了争议域名外,被投诉人还以“济宁天顺物流”的名义注册了<porsche-jinan.com.cn>及< porsche-jinan.cn> 两个域名。投诉人举证实际上,这三个域名均为被投诉人所注册。投诉人广泛使用“Porsche–中国城市名称拼音”的固定形式作为中国城市网站域名主要识别部分,被投诉人注册的三个域名具有相同的形式,与投诉人其他城市网站构成混淆性近似,也阻止了投诉人按其商务惯例注册并使用争议域名。投诉人针对被投诉人注册的另外两个域名<porsche-jinan.com.cn>及
< porsche-jinan.cn>已向中国域名争议中心提交相关投诉,两个域名已转移给投诉人。
投诉人将于2008年在中国济南开设保时捷中心,各大媒体及互联网对此均有报道,被投诉人不可能不知晓。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知晓PORSCHE商标的知名度,也了解投诉人有使用“Porsche–中国城市名称拼音”的形式注册相关城市域名的商务惯例。 被投诉人抢先注册争议域名,在相应网站上标有 “济南保时捷车迷会”字样,并非基于诚实信用使用域名,而是试图阻止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并以此要挟投诉人,已达到获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 因此,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具有明显恶意。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答辩。
6. 分析与认定
根据政策第4(a)条的规定,投诉人的转移域名的投诉请求获得支持的条件是必须证明其投诉同时满足以下三个要素:
(1) 被投诉人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2)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权益;
(3) 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域名具有恶意。
A. 关于争议域名与注册商标是否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本案争议域名为<porsche-jinan.com>。行政专家组认为投诉人针对其所注册的商标PORSCHE拥有合法的权利。行政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所注册的争议域名和投诉人的注册商标的差别只是在“jinan”一词,而被投诉人附加“jinan”一词旨在给争议域名作出一个地理位置的限制,并不能将争议域名和投诉人的注册商标有效的区分开来。相反,<porsche-jinan.com>这个域名给人的第一个感觉是此域名和投诉人有关,极有可能是投诉人PORSCHE商标在中国济南营销产品或提供服务的互联网地址。此外,投诉人也举证其广泛使用“Porsche–中国城市名称拼音”的固定形式作为中国城市网站域名主要识别部分,特别针对各城市的保时捷业务, 如<porsche-beijing.com>; <porsche-shanghai.com>; <porsche-dalian.com>; <porsche-qingdao.com>; <porsche-hangzhoug.ocm>及<porsche-chengdu.com> 等。 另外,投诉人还注册和使用了许多相应的“.cn”域名,如<porsche-qingdao.cn>; <porsche-beijing.cn>及<porsche-hangzhou.cn>等。投诉人在互联网上如此广泛的运用其注册商标加上城市名称的形式注册域名,更增加了争议域名与投诉人注册商标PORSCHE的混淆性。
因此,行政专家组认为争议域名和投诉人的注册商标混淆性相似, 投诉符合政策第4(a)条第一个要素的要求。
B.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权益
政策第4(c)条规定了被投诉人如何能有效表明在争议域名中的权利或利益:
如果行政专家组认为尤其但不限于下列情形的任何一种情形在评价基础上被得以证明,那么将表明被投诉人就第4(a)(ii)条对域名拥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1) 在将该争议通知被投诉人之前,被投诉人在诚意提供商品或服务方面使用或有证据显示准备使用该域名或与该域名相同的名字;或
(2) 被投诉人(作为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 ,已因该域名而 被公众所 知,即使被投诉人尚未获得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的权利;或
(3) 被投诉人合法非商业性或正当的使用该域名,无意获得商业利 益,也无意 误导消费者或损害该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
首先,投诉人已成功举证其本身对PORSCHE商标拥有合法的权利。 其次,投诉人主张投诉人与被投诉人之间并不存在任何许可使用或拥有包含PORSCHE商标域名的合约关系。投诉人也不曾同意被投诉人使用或拥有包含PORSCHE商标的域名或授予被投诉人任何与PORSCHE商标有关的权利。
行政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已经列举了基本事实以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没有权利或合法利益,表面证据成立。在这种情形下,被投诉人有必要作出适当的回应,为本身的立场辩护,并提供必要的证据证明其对争议域名享有的权利或合法利益。但是被投诉人在收到投诉书后并没有提交答辩书以主张其对争议域名拥有权利或享有其他合法权益;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在收到有关本案域名争议的投诉书通知前已正当合法使用争议域名或与争议域名相对应的其他名称;被投诉人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因该域名而广为人知或其正在合理合法且非营利性使用该争议域名。根据细则第14条规定,如果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书提出答辩意见,行政专家组将有权针对被投诉人的缺席行为作出其认为合理的推定。
鉴于此,行政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拥有合法权益,投诉符合政策第4(a)条第二个要素的要求。
C. 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域名具有恶意
根据政策第4(b)条,(特别但不限于)下列情形将被认为构成恶意注册或使用域名的证据:
(i) 说明被投诉人注册或获得该域名的主要目的是将这一域名以高于被投诉人 可证明的就该域名所支出的实际费用的价格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实为该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所有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方;或
(ii) 被投诉人注册该域名以阻止该商标或服务标识的所有人在相应的域名中体现该商标,如果被投诉人已进行了该等行为;或
(iii) 被投诉人注册该域名的主要目的是扰乱竞争对手的业务;或
(iv) 通过使用该域名,被投诉人通过将被投诉人的网址或位置或网址上的产品或服务就其来源、赞助、关联或背书保证等与投诉人的商标混淆,故意企图以此吸引互联网用户访问被投诉人的网站或其他在线位置以谋取商业利益。
行政专家组在Telstra Corporation Limited v. Nuclear Marshmallows,WIPO Case No. D2000-0003中认为, 就政策第 4(a)(iii)条而言,投诉人除需证明恶意注册外还要证明恶意使用。
在考量本案的资料和附件后,行政专家组认为,投诉人主张被投诉人的行为符合政策第4(b)(ii)及(iv)条定义的证据基本成立,被投诉人对于本案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投诉人的公司名称和注册商标PORSCHE在汽车设计及制造业中,使用时间悠久, 而且在全球享有盛誉,在豪华跑车的领域里,可说是广为人知的品牌,而且也在中国取 得注册商标的权利。根据这点, 可以推定被投诉人应该对投诉人的PORSCHE品牌有所认知,因此除非被投诉人能提出其他理由说服本行政专家组,本行政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在注册争议域名的时候或之前,知道或应该知道投诉人注册商标的存在。
投诉人已成功举证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拥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基于这点,被投诉人在知道或应该知道投诉人的注册商标时,仍然注册和投诉人注册商标混淆性相似的争议域名且争议域名与投诉人有着明显的相关性。 任何与投诉人无关的人注册使用这一域名的行为都足以构成恶意。 本行政专家组认为除非被投诉人能够提出合理的理由解释其行为,不然本案的资料和附件显示被投诉人注册一个与投诉人注册商标混淆性相似的域名,其主要目的是: (i) 为阻止投诉人使用相应的域名(除了争议域名外,被投诉人还以“济宁天顺物流”的名义注册了<porsche-jinan.com.cn>及 <porsche-jinan.cn> 两个域名,但在投诉人针对被投诉人的另外两个域名<porsche-jinan.com.cn>及< porsche-jinan.cn>向中国域名争议中心提交相关的投诉后,似乎被投诉人已经将这两个域名删除。); (ii) 故意企图以此吸引互联网用户访问被投诉人的网站或其他在线位置以谋取商业利益。 被投诉人有这样动机的嫌疑性很高。 因此,本行政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这样的行为足以构成恶意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
就争议域名的网站仍处于“正在制作中”,所以可被视为被投诉人并没有在注册争议域名后实质使用域名这一问题,本行政专家组认为依据行政专家组在Telstra Corporation Limited v. Nuclear Marshmallows, WIPO Case No. D2000-0003中的裁决,被投诉人不使用域名但仍然消极持有域名的行为也可能构成恶意注册及使用域名。但是在得此结论之前,本行政专家组必须慎重考虑案件的情况和被投诉人在整个行政程序中的行为表现。本行政专家组经慎重考虑后认为以下理由足以构成被投诉人恶意注册及使用争议域名:
a. 投诉人的注册商标PORSCHE在汽车设计及制造业中,使用时间悠久, 而且在全球享有盛誉,在豪华跑车的领域里,可说是广为人知的品牌,而且也在中国取得注册商标的权利。
b. 本案的资料和附件显示投诉人与被投诉人之间并不存在任何许可使用或拥有包含PORSCHE商标域名的合约关系,投诉人也不曾同意被投诉人使用或拥有包含PORSCHE商标的域名或授予被投诉人任何与PORSCHE商标有关的权利。
c. 被投诉人在收到投诉书后并没有提交答辩书以主张其对争议域名拥有权利或享有其他合法权益。 被投诉人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在收到有关本案域名争议的通知前已正当合法使用争议域名或与争议域名相对应的其他名称。并且被投诉人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因该域名而广为人知或其正在合理合法且非营利性的使用该争议域名。虽然,被投诉人企图以“济南保时捷车迷会”命名该争议域名的网站,但是被投诉人之前注册其他两个域名 (被投诉人还以“济宁天顺物流”的名义注册了<porsche-jinan.com.cn>及
< porsche-jinan.cn> 两个域名,但在投诉人针对被投诉人的另外两个域名<porsche-jinan.com.cn>及< porsche-jinan.cn>向中国域名争议中心提交相关的投诉后,似乎被投诉人已经将这两个域名删除。)的行为以及投诉人在济南的保时捷中心将在2008年开业且各大媒体及互联网都有报道,被投诉人不可能不知晓的事实, 本行政专家组推定被投诉人并非基于诚实使用争议域名且将争议域名用作为保时捷车迷会。
基于以上理由,本行政专家组无法相信被投诉人合法使用该争议域名。因此,本行政专家裁定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域名具有恶意, 投诉符合第4(a)条第三个要素的要求。
7.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政策第4条第(i)项和细则第15条,专家组裁定将域名<porsche-jinan.com> 转让给投诉人。
Susanna H.S. Leong
独任专家
日期: 2008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