юридическая фирма 'Интернет и Право'
Основные ссылки




На правах рекламы:



Яндекс цитирования





Произвольная ссылка:



Источник информации:
официальный сайт ВОИС

Для удобства навигации:
Перейти в начало каталога
Дела по доменам общего пользования
Дела по национальным доменам

WIPO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中心

行政专家组裁决

法国电力公司(Electricite De France) 诉 Yi Rong, Liaoning 6848 Information Industry Ltd.

案件编号:D2007-1155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法国电力公司(Electricite De France),其位于法国巴黎。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中国的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

本案被投诉人是YI RONG,LIAONING 6848 INFORMATION INDUSTRY Ltd.,其位于中国辽宁省阜新市。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edf.mobi>。上述域名的注册机构是 HiChina Web Solutions Limited。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07年8月3日收到投诉书。 2007年8月7日,中心向争议域名注册机构HiChina Web Solutions Limited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07年8月8日,HiChina Web Solutions Limited 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覆。 注册机构确认被投诉人是该域名的注册人,并提供行政联系人和技术联系人的详细联系办法。 在收到中心的投诉书缺陷通知后,投诉人于2007年8月17日提交了修正本。2007年8月20日,中心确认,投诉书符合《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下称“政策”)、《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细则》(下称“细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补充细则》(下称“补充细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细则第2条(a)项与第4条(a)项,中心于2007年8月20日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07年8月20日开始。 根据细则第5条(a)项,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07年9月9日。2007年9月9日,中心收到被投诉人提交的答辩书。

2007年9月19日,中心指定Susanna H.S. Leong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己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细则第7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4. 基本事实

投诉人法国电力公司(以下简称“法国电力” )成立于1946年,是负责全法国发、输、配电业务的国有企业,也是欧洲最大的电力供应商和电力出口企业,2003年营业额为449亿欧元,是世界500强之一。投诉人在欧洲、亚洲、拉美和非洲的20多个国家的国际投资累计达112亿欧元。 全球范围供电用户达4,707万,集团员工总数为167,300人。 “EDF”是投诉人法国电力公司企业名称“Electricite De France”的缩写,同时也是投诉人享有专用权的注册商标。 投诉人通过马德里协定国际注册领土延伸的方式在世界上包括中国在内的许多国家,在多个类别上注册了EDF系列商标。

投诉人的EDF商标在中国最早注册于2002年。事实上,投诉人自成立以来一直在各个业务领域中广泛使用EDF商标,该商标迄今已在阿根廷、巴西、瑞士、智利、法国、印度、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黎巴嫩、墨西哥、中国台湾省、美国、奥地利、德国、中国、埃及、匈牙利、大韩民国、摩洛哥、挪威、波兰、乌克兰、越南、南非、西班牙、英国、荷兰、比利时、卢森堡、丹麦、希腊、意大利、葡萄牙、印度尼西亚等国家或地区注册,其注册日期都远远早于争议域名的注册日期,2006年10月1日。

投诉人本身拥有许多合法注册的域名,如 <edf.com> 、<edfenergy.com> ,及投诉人在世界各个国家、地区注册的国家级域名,如 <edf.fr> ,和其他具有国家特点的域名,如 <edfchina.com>。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投诉人举出证据证明其本身对EDF享有在先商标权。 投诉人认为争议域名<edf.mobi>的显著部分“edf ”与投诉人的在先商标EDF字母组合完全相同,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必然会在互联网用户中产生混淆。况且,投诉人本身拥有大量合法注册的域名,如 <edf.com>、<edfenergy.com> ,及投诉人在世界各个国家、地区注册的国家级域名,如 <edf.fr> ,和其他具有国家特点的域名,如 <edfchina.com>。这些域名都是以投诉人的在先商标EDF作为域名的显著部分,而注册和使用与投诉人享有在先商标权的EDF商标完全相同的争议域名必然会使普通消费者对其产生误解,误认为争议域名也是投诉人管理的网站之一。尤其是考虑到投诉人EDF商标在世界范围内的知名度和争议域名作为手机域名所具有的唯一性和不可替代性,普通消费者在通过手机上网时,就会将争议域名的网站误认为是投诉人管理的手机网站,进而登陆该网站浏览相关内容。

权利或合法权益

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YI RONG, LIAONING 6848 INFORMATION INDUSTRY Ltd. (其中文企业名称可能为辽宁省六八四八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并未获得对EDF的商标注册,也未发现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享有其他权利。投诉人从未授权或许可被投诉人YI RONG, LIAONING 6848 INFORMATION INDUSTRY Ltd.使用其商标。因此,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权益。

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

投诉人法国电力公司是世界最大的核电业主和运营商,在世界范围内具有较高的公众知晓程度。在中国,80年代初期,投诉人为中国广东核电集团承担了建设大亚湾核电站技术总负责的重任。在同一时期,投诉人还为中国的水电项目、电网项目提供了大量的技术咨询服务。在1994到2004年间,中国的电源建设领域开始向国外投资者开放,投诉人与阿尔斯通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赢得了中国第一个电力BOT(建设-运营-转让)项目–广西来宾B电厂的建设运营合同。 投诉人还投资了中国电力领域最大的中外合作项目–山东中华发电有限公司,参与建设和经营。2002年5月,投诉人在北京设立了亚太区总部,与中国建立了真正的长期战略合作伙伴关系。

2006年10月26日,在两国最高领导人的见证下,中国和法国在北京签署了中法联合声明和涉及空间合作、核电项目开发、购买空客飞机等的14项合作协议,其中投诉人法国电力公司分别与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和中国广东核电集团有限公司签署了合作协议。同时,投诉人也是中、法两国共同倡议举办的中法文化年的赞助企业,在中国和法国都赞助了大量的公益活动。鉴于“edf ”是三个英文字母的组合,本身并没有实际的含义,更鉴于投诉人在世界和中国的知名度,尤其是EDF既是投诉人的简称又是投诉人使用多年的商标,被投诉人将“edf ” 作为域名注册和使用几乎不存在巧合的可能性。因此,被投诉人注册并使用与投诉人在先商标造成混淆的争议域名的恶意是非常明显的。并且,争议域名与投诉人有非常明显的相关性,任何与投诉人无关的人使用这一域名的行为都可以构成恶意。 参见Victoria’s Secret et al v. Atchinson Investments LTD, NAF 案号FA96496。另外,投诉人于2007年5月24日和2007年 6月21日分别致函被投诉人,要求其转移争议域名,但是至今被投诉人没有答复,这种情况已构成一般恶意。 参见America Online, Inc. v. Yeteck Communication, Inc., WIPO 案号D2001-0055

在Google上以“辽宁省 六八四八 信息产业 有限公司” 作为关键词进行查询,基本上都是辽宁省六八四八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出售“.mobi ”域名的广告。 并且应当是其公司网站的网址 “www.6848.com.cn”, 在打开其主页时,却发现其除了“6848.com.cn 蓄势以待,后发薄击,图求更大发展”一句宣传语外没有其他任何内容,完全就是个“空壳”网站。由此可以推知辽宁省六八四八信息产业有限公司是一个以抢注、出售域名为主业的公司。 除争议域名外,被投诉人还抢注了诸如<baide.mobi>等大量以“.mobi ”结尾的域名,其中, <baide.mobi>明显看出是对<baidu.com>的模仿和抄袭(<baidu.com>是中文著名搜索引擎)。而且,被投诉人抢注的“.mobi ”域名是目前比较新型的域名,很多企业还未注意到其发展潜力而积极地进行注册和保护,而“.mobi ”域名又具有手机上网的唯一性和不可替代性的特点,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正是抓住了这个机会,抢注了大量“.mobi ”域名。 投诉人法国电力公司在中国已发展了20余年的时间,支持了中国大量基础设施建设,在相关工业领域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被投诉人不可能对此一无所知,更何况,身为投机业者,被投诉人对各大公司的品牌、商标应较普通公众更为了解,由此也可以推知被投诉人完全是在明知的前提下抢注了争议域名,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完全出于恶意。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在答辩书中解释注册<edf.mobi>域名是打算建一个网站名称为“Electronic Data File”(电子数据文件)的网站,网站名称的英文缩写为“edf ” 。被投诉人认为他没有侵害任何人的利益,因为到目前为止,被投诉人没有解析和使用过<edf.mobi>域名,也没有在互联网上“叫卖 ” <edf.mobi>域名。

被投诉人认为虽然投诉人法国电力公司拥有 EDF的商标权,但是在“.mobi ”域名注册的商标优先注册期内,投诉人并没有注册<edf.mobi>域名,这表明投诉人在此期间自愿放弃<edf.mobi>域名的注册。 此外,被投诉人指出在2006年10月1日注册<edf.mobi>域名时,域名注册商中国万网(HiChina Web Solutions Limited)并没有告知被投诉人<edf.mobi>域名不可以注册或注册<edf.mobi>域名是非法的。

6. 分析与认定

根据政策第4(a)条的规定,申请人的转让域名的投诉请求获得支持的条件是必须证明其投诉同时满足以下三个要素:

(1) 被申请人的域名与申请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2) 被申请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权益;

(3) 被申请人注册和使用域名具有恶意。

A. 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行政专家组接受投诉人所提出的证据证明他针对EDF标志的注册权利, 包括中国在内。

“edf ”是三个英文字母的组合,本身并没有实际的含义,但通过投诉人多年在世界各国的使用以及投诉人在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上许多国家所享有的知名度,EDF已经成为象征和代表投诉人而且具有显著性的商标。本案争议域名为<edf.mobi>,域名的前缀“edf ”与投诉人的具有显著性的注册商标EDF标志完全一样。至于,后缀“.mobi ”仅是专属手机及移动终端设备类别的顶级域名,其加入并不能有效的将投诉人的EDF标志区分开来。这一点,已经得到众多行政专家组的共同认可。

针对政策第4(a)的第一个要素“被投诉人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本行政专家组裁定条件符合,投诉人成功举证。

B. 权利或合法利益

根据中心的WIPO Overview of WIPO Panel Views on Selected UDRP Questions一文,投诉人只需举证被投诉人针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的表面证据(prima facie case)成立就足够了。 行政专家组认为投诉人法国电力公司(以下简称“法国电力” )自1946年来,从事全法国发、输、配电业务,并成为欧洲最大的电力供应商和电力出口企业,2003年营业额为449亿欧元,是世界500强企业之一。自80年代初期,投诉人已开始在中国拓展业务。 2006年10月26日,在两国最高领导人的见证下,中国和法国在北京签署了中法联合声明和涉及空间合作、核电项目开发、购买空客飞机等的14项合作协议,其中投诉人法国电力公司分别与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和中国广东核电集团有限公司签署了合作协议。 此外,投诉人也拥有众多合法注册的域名,如<edf.com> 、<edfenergy.com> ,及投诉人在世界各个国家、地区注册的国家级域名,如 <edf.fr>,及其他具有国家特点的域名,如 <edfchina.com>。 投诉人通过其合法注册的域名在互联网上提供其公司的相关信息。投诉人的公司成立自今,拥有一定的知名度。 在现今科技和资讯发达的时代里,人们对某厂家、公司甚至人物的认识已不像以往受到区域或地理位置的局限,互联网为人们搜索和获取信息提供了莫大的便利,因此可以推断被投诉人不可能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投诉人所享有的注册商标权利。

基于投诉人针对此商标拥有合法的权益,被投诉人就必须举出强有力的证据,证明其本身对域名拥有权利或合法权益,说服本行政专家组。政策第4(c)条规定了被投诉人如何能有效表明在争议域名中的权利或利益:

如果行政专家组认为尤其但不限于下列情形的任何一种情形在评价基础上被得以证明,那么将表明被投诉人就第4(a)(ii)条对域名拥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1) 在将该争议通知被投诉人之前,被投诉人在诚意提供商品或服务方面使用或有证据显示准备使用该域名或与该域名相同的名字;或

(2) 被投诉人(作为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已因该域名而被公众所知,即使被申请人尚未获得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的权利;或

(3) 被投诉人合法非商业性或正当的使用该域名,无意获得商业利益,也无意误导消费者或损害该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

被投诉人认为争议域名是于2006年10月1日注册的,是在合法的公众注册期内注册的,如果投诉人对EDF标志享有商标权,其完全可以在商标优先注册期内注册,但投诉人放弃了注册,所以被投诉人是该域名的合法拥有者。虽然如此,但基于投诉人所拥有的一定知名度和合法的注册商标权利,本行政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仍有必要很好的解释为什么其要选择这样一个和投诉人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或混淆性相似的域名以建立个人事业的网站。 在缺乏合理解释的情况下,被投诉人绝对有可能企图利用投诉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和投诉人的声誉而从中牟取商业利益,误导消费者或损害投诉人商标的嫌疑。被投诉人解释说注册<edf.mobi> 域名是打算建一个名为“Electronic Data File”的网站,而该网站的英文缩写为EDF。可是,被投诉人却没有提供相关的证据如公司的成立、产品的介绍和所提供的服务等来证明其注册域名的目的旨在诚意提供商品或服务。至今被投诉人并没有真正使用以该争议域名注册的网站,这实在很难让人接受被投诉人提出的其对争议域名拥有权利或合法利益的抗辩理由。其实,能体现“Electronic Data File”的域名选择很多,行政专家组不理解被投诉人为何非要选择一个和投诉人注册商标、注册域名完全相同或混淆性相似的域名。 根据被投诉人所提交的应诉文件,本行政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针对其本身是否拥有权利或合法利益所陈述的理由薄弱,没有成功证明(a)在该争议通知被投诉人之前,被投诉人已经以域名诚意提供商品或服务或准备使用该域名或与该域名相同的名字;或(b)被投诉人(作为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已因该域名而被公众所知,即使被投诉人尚未获得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的权利;或(c)被投诉人合法非商业性或正当的使用该域名,无意获得商业利益,也无意误导消费者或损害该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 本行政专家组不能仅仅根据被投诉人应诉书中的主张(应诉书中不付任何对被投诉人有利的文件证明)作出判断,也不支持被投诉人差强人意的抗辩理由。

鉴于此,本行政专家裁定被投诉人针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拥有合法权益。

C. 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

根据政策第4(b)条,(特别但不限于)下列情形将被认为构成恶意注册或使用域名的证据:

(i) 说明被申请人注册或获得该域名的主要目的是将这一域名以高于被申请人可证明的就该域名所支出的实际费用的价格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实为该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所有人的申请人或其竞争方;或

(ii) 被申请人注册该域名以阻止该商标或服务标识的所有人在相当的域名中体 现该商标,如果被申请人已进行了该等行为;或

(iii) 被申请人注册该域名的主要目的是扰乱竞争对手的业务;或

(iv) 通过使用该域名,被申请人通过将被申请人的网址或位置或网址上的产品或服务就其来源、赞助、关联或背书保证等与投诉人的商标混淆,故意企图以此吸引互联网用户访问被申请人的网站或其他在线位置以牟取商业利益。

行政专家组在Telstra Corporation Limited v. Nuclear MarshmallowsWIPO案号D2000-0003 中认为,就政策第4(a)(iii)条而言,申请人除需证明恶意注册外还要 证明恶意使用。 应该注意的一点是,能构成恶意注册及使用的情形不仅限于以上所列的情形。

基于以下的理由,本行政专家组裁定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本案的争议域名具有恶意:

(1) 行政专家组已经裁定投诉人针对注册商标EDF拥有一定的知名度,而在现今科技和资讯发达的时代里,人们对某厂家、公司甚至人物的认知已不像以往那样受到区域或地理位置的局限,互联网为人们搜索和获取信息提供了莫大的便利。 被投诉人只需针对所要注册的域名进行一次简单的搜索,就能确定域名是否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自80年代初期,投诉人已经在中国拓展业务。2006年10月26日,在两国最高领导人的见证下,中国和法国在北京签署了中法联合声明和涉及空间合作、核电项目开发、购买空客飞机等的14项合作协议,其中投诉人法国电力公司分别与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和中国广东核电集团有限公司签署了合作协议。如此庞大的外资合作项目,中国媒体肯定均有报道。其实,任何人只要在Google或其他网络搜寻的网页上输入 “edf ”,就可以搜寻到投诉人公司的新闻和商业活动,被投诉人不可能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争议域名的英文字组合与投诉人的注册商标有关。 因此本行政专家组在考虑到投诉人商标的知名程度以及一般公众消费人(包括被投诉人在内)对商业活动、品牌、商标的认知程度,推定被投诉人在注册此争议域名的时候或之前知道或应该知道投诉人商标的存在。 既然被投诉人知道或应该知道投诉人的商标的存在, 但是却在缺乏合理理由的情况之下, 被投诉人仍旧选择注册此争议域名,本行政专家组可以认定这样的行为是恶意注册和使用的表现。

(2) 自始至终,争议域名<edf.mobi>的网站上都没有提供任何的商品或服务,在适当的情况下消极持有域名也可构成恶意注册和使用的表现。见Telstra Corporation Limited v. Nuclear MarshmallowsWIPO案号D2000-0003。由于,投诉人也广泛地通过互联网提供其公司的讯息和服务,且所使用的域名皆是由EDF标志组成的。 被投诉人所注册的争议域名<edf.mobi>与投诉人本身注册的域名完全相同或混淆性相似,而被投诉人却是在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投诉人享有注册商标权利的情况下注册及使用争议域名,本行政专家组可以认定这样的行为是恶意注册和使用的表现。

(3) 投诉人也举出证据,在Google上以“辽宁省 六八四八 信息产业 有限公司”作为关键词进行查询时,基本上都是辽宁省六八四八信息产业有限公司 (即被投诉人)出售“.mobi ”域名的广告。而应当是其公司网站的“www.6848.com.cn”, 在打开其主页时,却发现其除了“6848.com.cn 蓄势以待,后发薄击,图求更大发展”一句宣传语外没有其他任何内容,完全就是个“空壳”网站。行政专家组认为证据显示除争议域名外,被投诉人还抢注了诸如<baide.mobi>等大量以“.mobi”结尾的域名,被投诉人如此的行为确实令人质疑其注册的真正动机,在缺乏合理解释和抗辩的情况下,行政专家组可以认定此行为是恶意注册和使用的表现。

综上所述,被投诉人所注册的<edf.mobi>域名与投诉人的EDF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而被投诉人却是在知道或应该知道投诉人享有注册商标权利的情况下注册及使用争议域名。 因此,本行政专家组裁定被投诉人恶意注册以及使用该争议域名。

7.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政策第4条第(i)项和细则第15条,专家组裁定将域名<edf.mobi>转让给投诉人。


Susanna H.S.Leong
独任专家

日期: 2007年10月3日

 

Источник информации: https://internet-law.ru/intlaw/udrp/2007/d2007-1155.html

 

На эту страницу сайта можно сделать ссылку:

 


 

На правах реклам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