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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中心
行政专家组裁决
Sanofi-aventis诉eDoctor Healthcare Communications
案件编号:D2009-0300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Sanofi-aventis,其位于法国巴黎。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法国巴黎的Selarl Marchais De Candé。
本案被投诉人是eDoctor Healthcare Communications,其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sanofipasteur-rabies.com>。上述域名的注册机构是Beijing Innovative Linkage Technology Ltd. d/b/a dns.com.cn。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 于2009年3月6日收到投诉书。2009年3月9日,中心向争议域名注册机构Beijing Innovative Linkage Technology Ltd. d/b/a dns.com.cn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09年3月11日,Beijing Innovative Linkage Technology Ltd. d/b/a dns.com.cn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覆。注册机构确认被投诉人是该域名的注册人,并提供其详细联系办法。中心于2009年3月12日向投诉人发送电子邮件,要求投诉人确认关于共同司法管辖权和注册机构的相关事宜。同日,投诉人向中心发送电子邮件予以确认。
2009年3月13日,中心确认,投诉书符合《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下称"政策" ) 、《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细则》(下称"细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补充细则》(下称"补充细则") 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细则第2条(a)项与第4条(a)项,中心于2009年3月13日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09年3月13日开始。根据细则第5条(a)项,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09年4月2日。被投诉人没有作出任何答辩。中心于2009年4月3日寄出被投诉人缺席的通知。
2009年4月23日,中心指定薛虹博士 (Dr. Hong Xue) 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已适当成立。专家组按照细则第7条的规定,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根据细则第11条的规定,本案程序语言为域名注册协议使用的语言,即中文。 根据细则第10条(b)项的规定,为了保证各方当事人在程序中享受平等待遇并拥有公平的机会陈述自己的观点,专家组决定对双方当事人提交的非中文文件的内容一并加以考虑。
4. 基本事实
投诉人Sanofi-aventis 是在2004年由Aventis 股份有限公司和Sanofi Synthelabo两间法国公司合并而创立的。投诉人分别于1992年和2004年通过国际商标注册在中国等多个国家注册了SANOFI-AVENTIS和SANOFI及图商标。投诉人在中国、大韩民国、美利坚合众国和欧洲共同体注册了半图形化的SANOFI商标。
被投诉人于2008年8月26日注册了争议域名<sanofipasteur-rabies.com>。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投诉人主张其是当今在欧洲占首位和在世界上居第四位的药剂集团。投诉人的疫苗是Sanofi Pasteur。投诉人主张其在中国、韩国、美国、欧洲共同体等国家和地区获得了关于 SANOFI-AVENTIS、SANOFI及图及半图形化的SANOFI商标的注册。
投诉人认为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非常近似。
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就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者合法利益。
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是在恶意的情况下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的。
投诉人请求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sanofipasteur-rabies.com>注销。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答辩。
6. 分析与认定
根据政策第4条(a)项的规定,投诉人的主张要得到支持,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i)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拥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性地近似;
(ii) 被投诉人就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iii) 被投诉人恶意注册并使用争议域名。
在行政程序中,投诉人必须证明其投诉符合上述每一个条件。
A. 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政策第4条(a)项规定的第一个条件为,争议域名与投诉人拥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性地近似。
投诉人提供的证据证实,投诉人已经在多个国家和地区获得了关于 SANOFI-AVENTIS、SANOFI及图及半图形化的SANOFI商标的注册。
被投诉人注册的争议域名为<sanofipasteur-rabies.com>,除去表示通用顶级域名的".com"之外,由 "sanofipasteur-rabies"构成。其中,"sanofi"与投诉人的注册商标非常近似。"sanofi"与"pasteur"连用很容易与投诉人的疫苗名称Sanofi Pasteur混同。而且"pasteur"是狂犬病疫苗的发明人路易·巴斯德(Louis Pasteur)的姓氏,当与专门用于药品、疫苗产品的投诉人的商标SANOFI连用时,无法产生其他含义或者作其他解释。"rabies"则是表示狂犬病的通用名词。争议域名的三部分加在一起极易被误以为是指投诉人生产的狂犬病疫苗。
根据许多之前的UDRP裁决,即便争议域名由投诉人的商标和其他通用名词组成,争议域名仍然可能与投诉人的商标构成混淆性近似。而且,如果所附加的通用名词与投诉人的经营活动有关,就更增加了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发生混淆的可能性(见Foot Locker, Inc. v. Blezin Widmaer, NAF Claim No.FA113283)。
基于上述理由,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的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SANOFI混淆性地近似,投诉满足政策第4条(a)项规定的第一个条件。
B. 权利或合法利益
政策第4条(a)项规定的第二个条件为,被投诉人就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投诉人主张,被投诉人就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者合法利益。中心已按照政策、细则及补充细则向被投诉人送达了有关通知和文件,但被投诉人并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答辩,未能举证证明其对争议域名享有任何权利或者合法利益。
投诉人提供的证据还表明,在使用争议域名建立的网站"www.sanofipasteur-rabies.com"上,被投诉人不仅擅自使用了投诉人的商标SANOFI,而且擅自使用了投诉人的中文商标赛诺菲。被投诉人对此未加反驳。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的上述行为足以表明其充分了解投诉人的商标及经营活动,从而进一步排除了被投诉人就争议域名<sanofipasteur-rabies.com>拥有权利或者合法利益的可能性。
因此,专家组认为,投诉人针对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的主张,表面证据成立且被投诉人并未反对上述由投诉人提供的证据和事实。
基于上述事实,被投诉人就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投诉符合政策第4条(a)项规定的第二个条件。
C. 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
政策第4条(a)项规定的第三个条件为,被投诉人恶意注册并使用争议域名。
根据投诉人提供的证据,在争议域名网站"www.sanofipasteur-rabies.com"上,被投诉人使用投诉人的商标,自称"赛诺菲巴斯德",宣传和推广其提供的医疗信息培训项目。被投诉人对此没有加以否认或者反驳,专家组予以采信。
根据政策第4条(b)项之(iv)的规定,被投诉人为了商业目的使用争议域名,故意混淆其网站或者产品、服务与投诉人的商标在来源、关联、授权、许可等方面的区别,以达到吸引互联网用户访问被投诉人网站的目的,构成被投诉人恶意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的证据。
在本案中,被投诉人作为与投诉人具有竞争关系的医药卫生领域的企业,明知投诉人SANOFI商标的知名度和在狂犬病疫苗产品上的声誉,故意注册与投诉人的商标混淆性近似的域名,擅自在争议域名网站上使用投诉人的商标,混淆与投诉人及其商标的区别,吸引网络用户访问其争议域名的网站,让用户误以为争议域名网站上推销的培训服务与投诉人有所关联。被投诉人的这种行为明显具有政策第4条(b)项之(iv)所述的恶意。
基于以上理由,专家组认为,投诉满足政策第4条(a)项规定的第三个条件。
7.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政策第4条(i)项和细则第15条,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sanofipasteur-rabies.com>注销。
薛虹
独任专家
日期: 2009年5月7日